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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084号

孙某与尤某甲、尤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尤某甲,尤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084号

原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甲,农民。

被告:尤某乙,农民。上述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尤某甲、尤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