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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461号

张永进与张庆礼、朱继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进,张庆礼,朱继影,张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461号

原告:张永进。

委托代理人:张庆领。委托代理人;刘培远,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庆礼。

被告:朱继影。

被告:张聪。

原告张永进诉被告张庆礼、朱继影、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永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权 伟

审 判 员 张 阳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颁发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