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600号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号。
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寸正杨,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人民陪审员 乔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