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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848号

郑义与张荣武、李国忠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义,张荣武,李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848号原告郑义,男,195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荣武,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国忠,男,195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与被告张荣武、李国忠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