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848号原告郑义,男,195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荣武,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国忠,男,195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与被告张荣武、李国忠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