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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795号

史学秀与蒋晓磊、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学秀,蒋晓磊,蒋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795号原告史学秀,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蒋晓磊,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蒋晓丽,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玉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