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795号原告史学秀,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蒋晓磊,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蒋晓丽,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玉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