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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659号

重庆农商行丰都支行与周茂江,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周茂江,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65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8。

负责人:张厚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该行职工。

被告:周茂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长生路,注册号5002300000089341。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董事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周茂江、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春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