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65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8。
负责人:张厚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该行职工。
被告:周茂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长生路,注册号5002300000089341。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董事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周茂江、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春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