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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18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丁美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丁美圆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美圆,女,汉族,1974年8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丁美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03执81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狄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