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000号
原告:苑青波,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建工街。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红,女,汉族,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苑青波与被告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青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青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青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原告苑青波已预交231元),减半收取115.50元,合计115.50元,由原告苑青波负担。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