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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191号

陆金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金举,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孝理,陆金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举,1958年9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卢善和,山东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善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加莹,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24号。法定代表人尤如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孝理,1960年1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冯李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金友,1955年3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黄金举与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孝理、陆金友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孝理、陆金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99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