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举,1958年9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卢善和,山东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善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加莹,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24号。法定代表人尤如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孝理,1960年1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冯李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金友,1955年3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黄金举与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孝理、陆金友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孝理、陆金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99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