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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540-1号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甲、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甲,杨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540-1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徐某甲。

被告:杨某。

被告:刘某甲。

被告:徐某乙。

被告:刘某乙。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甲、杨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甲、杨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下落不明,需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广玉

人民陪审员  姜 尊

人民陪审员  葛 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