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22号原告薄森,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森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森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薄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祖淑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