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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822号

薄森诉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薄森,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22号原告薄森,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森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森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薄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祖淑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