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3547号

谭乐科与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乐科,刘利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547号

原告:谭乐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斌,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乐科诉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乐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乐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谭乐科承担。

审 判 长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

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赵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