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547号
原告:谭乐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斌,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乐科诉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乐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乐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谭乐科承担。
审 判 长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
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赵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