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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220号

罪犯张广文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张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220号罪犯张广文,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张广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文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