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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790号

罗清云与刘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清云,刘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790号

原告:罗清云,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刘计,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罗清云与被告刘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罗清云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清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清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缴纳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清云负担。

审 判 长  孙怀君

人民陪审员  刘 茜

人民陪审员  李雪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