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灵绪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0827-5。
法定代表人:邵幼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盈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海丰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30909407-6。
法定代表人:李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54号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盈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7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8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