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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998号

钱南京、孙延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南京,孙延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钱南京,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孙延强,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执行人孙延强所有的鲁Vx**小型轿车进行了查封并评估拍卖,在拍卖展示期间,该标的以41000元为保留价,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该标的流拍。第二次拍卖在41000元的基础上下调20%即32800元因无人办理竟买登记致二次流拍。拍卖程序已结束本院以二次拍卖价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孙延强所有的鲁V×××××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