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高生虎,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冯子军,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改丽,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生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4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子军、贾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冯子军、贾改丽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生虎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及申请执行费41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X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