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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字第803号之一

廖宝才与廖志辉、陈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宝才,廖志辉,陈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字第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宝才。被执行人廖志辉。被执行人陈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126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志辉有一套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13号楼1单元802号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廖志辉所有的一套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x号保利·爱琴海13号楼1单元x号房产[预告登记证:邕房预字xxxxxx号];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作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