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43号��告:李祖泽。
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军。
被告:李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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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泽与张旭军、李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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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43号��告:李祖泽。
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军。
被告:李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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