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诉争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置换125平方米房屋)归姜某甲所有。执行中,本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诉争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由申请执行人继承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已受理,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