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字559号原告陶波,男,生于1965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张济见,男,生于1964年2月2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孙林,四川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彭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斌,男,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江阿源,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波与被告四川化工天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
原告陶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陶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90元,减半收取20295元,由陶波负担。
审 判 员 邱 彪
人民陪审员 马德素
人民陪审员 刘克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