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铁,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吴洪宝,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雪家,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吴洪宝、吴强、刘雪家、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洪宝、吴强、刘雪家、侯伟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