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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3277号

原告刘明与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冀客专三标段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明,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冀客专三标段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277号

原告:刘明,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霞,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杨占友,主任。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冀客专三标段指挥部。负责人彭连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明与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冀客专三标段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明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

审判员  杨旭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