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277号
原告:刘明,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霞,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杨占友,主任。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冀客专三标段指挥部。负责人彭连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明与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冀客专三标段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明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
审判员 杨旭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