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693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7月7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于某,男,1963年12月8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广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庆权
陈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693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7月7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于某,男,1963年12月8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广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