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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238号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鹿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鹿璇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2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经理。被执行人鹿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