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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民初540号

杨华贵与张现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华贵,张现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7民初540号原告杨华贵,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邓集跃,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清,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贵与被告张现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贵于2016年9月20日以其伤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华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杨华贵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陶继稳

人民陪审员  陈香荣

人民陪审员  唐文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聚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