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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226号

邢台市银发典当行、邢台市桥东区机电轴承经销处哈轴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台市银发典当行,邢台市桥东区机电轴承经销处哈轴销售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银发典当行,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机电轴承经销处哈轴销售中心,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市银发典当行申请邢台市桥东区机电轴承经销处哈轴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公证处作出的(1999)邢公证字第36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银发典当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9)邢公证字第360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