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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993号

郭小兰与张蛟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小兰,张蛟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993号申请人郭小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蛟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小兰与张蛟龙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蛟龙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蛟龙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变更卡号。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