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16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太平吧黎春天夜总会,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缪金东。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岭市太平吧黎春天夜总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文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