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8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弓棚子村,
被执行人:陈铁,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