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551号
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耿玉顺,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经理。
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6元、保全费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立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