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应莲,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庆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腾达园。
法定代表人:曹顺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美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应莲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庆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应莲于2016年9月20日以另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应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张应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应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应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红
审 判 员 王 路
代理
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