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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203号

罗正诉程邦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当事人
罗正,程邦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203号

原告:罗正,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邦吉,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正与被告程邦吉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罗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娟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