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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20号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1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