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3421号

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421号原告何某,女。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 彬

书记员 于海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