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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恢48号

萧翠玉与肇庆市鼎湖区葫芦山福禄陵塔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萧翠玉,肇庆市鼎湖区葫芦山福禄陵塔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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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萧翠玉,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葫芦山福禄陵塔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萧翠玉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葫芦山福禄陵塔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为此,本院终结了本案的首次执行程序。此后,被执行人付清了本案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恢4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坚

审判员 张绍煌

审判员 刘志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