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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726号

邹冠与桂林市公证处、黄显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冠,桂林市公证处,黄显茗,杨秀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726号

原告:邹冠。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培文,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川,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公证处;

负责人:刘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香,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显茗。

第三人:杨秀湘。

原告邹冠与被告桂林市公证处、黄显茗及第三人杨秀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冠于2016年9月20日以本案需庭外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冠负担。

审判员  陆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璐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