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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378号

胡超与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山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超,陈山贤,涟水一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嵇付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超,个体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山贤,个体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一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晓宇,个体户。

上诉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超、陈山贤、涟水一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晓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另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上诉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代理

审判员  邹艳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