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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498号之一

宋宝瑞与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宝瑞,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宝瑞。

被执行人: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宝瑞与被执行人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