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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640号

韩社会与闫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社会,闫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40号

原告:韩社会,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新国,男,成年,汉族。

原告韩社会与被告闫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社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社会撤诉。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