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吕永红,男。
被告:马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跃 华
审 判 员 畅 清 泉
代理
审判员 焦 晓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炫���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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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吕永红,男。
被告:马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跃 华
审 判 员 畅 清 泉
代理
审判员 焦 晓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炫���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