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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永红,马天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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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吕永红,男。

被告:马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与被告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跃  华

审 判 员 畅  清  泉

代理

审判员 焦  晓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炫���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