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曹强,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蒲丽娟,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强与被执行人蒲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丽娟于2016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曹强支付执行款35000元,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查,被执行人蒲丽娟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可扣划的存款余额,亦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蒲丽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