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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字第1917号

李银与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银,杨庆平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1917号

申请执行人:李银,1972年1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庆平。本院在执行李银与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以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