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1917号
申请执行人:李银,1972年1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庆平。本院在执行李银与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以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