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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105号

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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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民初1105号原告候某。被告李某。

原告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会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怀疑原告作风不好,不允许原告和其他男人说话,否则便拳打脚踢。2016年7月因生活琐事将原告赶回娘家。原告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后因脾气秉性、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但原告与被告父母经常闹矛盾,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候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但被告家庭成员较复杂,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时有吵闹,有矛盾。现原告在娘家居住。以上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候某与被告父母产生矛盾,进而提出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原被告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失去原本幸福的家庭。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相���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尤其是被告李某,更应主动给原告候某多做心理疏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给原告创造一个和谐、快乐的家庭氛围。故原告要求解除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会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彦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