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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788号

黄土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黄土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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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788号罪犯黄土林,男,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黄石,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贺八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处黄土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覃英桓、刘金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认为,罪犯黄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8.2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土林予以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土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土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益民

代理

审判员  韦权哥

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