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3551号

高X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551号

原告:高XX。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XX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连 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