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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字459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云与被执行人杨富平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素云,杨富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字459号申请执行人杨素云,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杨富平,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素云与被执行人杨富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春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