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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796号

李吉彪与周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吉彪,周化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李吉彪。

被执行人:周化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彪与被执行人周化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凉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25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凉民初字第1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国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