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执字798号

陈延扣与庐江县友尊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延扣,庐江县友尊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字798号

申请执行人:陈延扣,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友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5488653-0.本院在执行陈延扣申请执行庐江县友尊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2016年4至6月份伤残津贴3140元,未执行标的为3140元。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民法院(2012)庐江民一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靳真卫

代理

审判员  方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延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