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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192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东、马存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志东,马存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92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娟,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志东。被告马存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东、马存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子 更多数据: